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苗栗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3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53號),經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要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3 月10日,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南山公司)辦理貸款新臺幣(下同)326,000 元購買車號0808─FW號自小客車,約定自95年3 月10日起至98年3 月10日止,分36期償還,每月為1 期,每期償還(含利息)11,786元,並以該車設定動產抵押為上開貸款之擔保,約定停放地點在苗栗縣頭份鎮流東里2 鄰流東14之1 號,於貸款未清償之前,甲○○對標的物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詎甲○○取得該車後,僅償還7 期即拒不付款,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95年11月23日,以80,000元之對價將該車出質予新竹市之「六信當舖」,致使南山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所規定之刑罰法律,業經立法院於96年6 月14日三讀修正刪除,並經總統於同年7 月1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 號令公布在案,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既經廢止其刑罰,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之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