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61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185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簽名欄內偽造「陳俊奕」之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於民國95年5 月31日,在苗栗縣造橋鄉○○村○○路18之1 號「金源興加油站」從事加油員工作時,拾獲乙○○遺失之日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所發行,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姓名欄為英文字母「Lii jia ming」之信用卡乙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後,乃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購物,並在簽帳單上之商店存根聯簽名欄內,偽簽中文「陳俊奕」之署名而使用該卡消費,足以生損害於乙○○,並使如附表所示之商店銷售員,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品,甲○○以此方式簽帳消費共新臺幣(下同)13,350元,得手後即將上述信用卡丟棄。嗣乙○○察覺帳戶交易明細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7條、第339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 (1)本案係發生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被告甲○○4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1 罪。被告甲○○所犯侵占遺失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3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書認為被告甲○○所犯上開3 罪,應分論併罰乙節,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予以更正為牽連犯,附此敘明。 (2)本案被告甲○○雖曾於96年5 月23日遭檢察官通緝,於96年7 月4 日被警方緝獲到案,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係於96年7 月16日施行,依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判決要旨說明,仍不受該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故被告甲○○仍得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 (3)被告甲○○已分別與被害人乙○○、日盛銀行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書及日盛銀行信用卡專屬繳款申請書各1 紙在卷足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附表: ┌─┬───────┬────────┬────┬─────────┐ │ │ 時 間 │ 地 點 │銷售員 │盜刷金額(新台幣)│ ├─┼───────┼────────┼────┼─────────┤ │1 │95年6 月1 日下│苗栗市○○路115 │蕭碧珍 │3130元 │ │ │午3時47分 │號禮偉士精品店 │ │ │ ├─┼───────┼────────┼────┼─────────┤ │2 │95年6 月1 日下│苗栗市○○路54號│江美華 │3330元 │ │ │午4時11分 │大列車服飾店 │ │ │ ├─┼───────┼────────┼────┼─────────┤ │3 │95年6 月1 日下│苗栗市○○路3 號│施舜寶 │2250元 │ │ │午4時20分 │大苗栗運動用品社│ │ │ ├─┼───────┼────────┼────┼─────────┤ │4 │95年6 月1 日下│苗栗市○○路115 │蕭碧珍 │4640元 │ │ │午4時52分 │號禮偉士精品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