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訴字第59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告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 複代理人 戊○○ 住臺中市○○路○段101號11樓之3 被 告 九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伯公坑40之26號代 表 人 丁○○ 住苗栗縣三義鄉廣盛村廣聲新城6巷1 被 告 庚○○ 住苗栗縣三義鄉○○村○○鄰○○路13之 被 告 己○○ 住苗栗縣三義鄉廣盛村37鄰廣聲新城3 被 告 丙○○ 住苗栗縣三義鄉廣盛村廣聲新城6 巷1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訴字第592 號、96年度訴字第807 號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佩儒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