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1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隆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初,違反政府採購法,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974、453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萬元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興 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