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02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66 號、98年度偵字第5339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甲○○明知「展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展昱公司)並未經我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之認許,亦未辦理有關之公司設立登記,竟仍基於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犯意,自民國97年11月間某日起,委由年籍不詳自稱「洪正平」之男子代為印製展昱公司北區營業所設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86號6 樓之3 、經營汽車機車燈泡及LED 專業製 造批發,陳元鴻(即甲○○)係展昱公司員工之名片使用。並另於其所販售之貴燭汽車機車燈泡型錄宣傳單上印製為展昱公司販售之產品,且以電腦合成之方式,印製AV女星小澤圓代言之圖片於型錄宣傳單上,而以展昱公司名義經營貴燭汽車機車燈泡之買賣業務。丙○○、乙○○分別係蕎揚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丙○○女友李蕎琪)及鑫立企業社之負責人,經營汽機車燈泡買賣業務,甲○○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98年5 月初某日及98年6 月中旬至同年7 月初間某日,在臺北縣某處茶舖及臺北縣樹林市○○路之85度C 咖啡店,交予丙○○及乙○○上開展昱公司名片、型錄宣傳單及貴燭機車專用燈泡奈米氪氣大燈樣品(包裝盒上印有「榮獲國際ISO9001 品質認證」及「奈米氪氣大燈」等字樣),向丙○○及乙○○詐稱:展昱公司產品貴燭機車專用燈泡奈米氪氣大燈榮獲國際ISO9001 品保認證,係採奈米氪氣技術製作,且有AV女星小澤圓代言等語。致使丙○○及乙○○均誤認貴燭機車專用燈泡奈米氪氣大燈係展昱公司之產品,且展昱公司既有能力請AV女星小澤圓代言,應係有相當資產之大公司,貴燭機車專用燈泡奈米氪氣大燈又榮獲國際ISO9001 品保認證,採奈米氪氣技術製作,應具有高技術及相當之品質保證,而陷於錯誤以高於一般市價3 、4 倍之價格,分別向甲○○購買各種規格之貴燭機車專用燈泡奈米氪氣大燈合計新臺幣(下同)6 萬4,900 元及10萬元。丙○○並另向甲○○購買貴燭汽車機車燈泡奈米黃金光、奈米超白光、奈米石英清光及氙氣頭燈(HID )等型式合計43 萬5,840 元。嗣經丙○○、乙○○將各種規格之貴燭機車專用燈泡奈米氪氣大燈販售至各店家使用後,發現故障率超高,再經查證,發現貴燭機車專用燈泡奈米氪氣大燈並未經國際ISO 認證,亦未採奈米氪氣技術製作,且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86號6 樓之3 亦非展昱公司北區營業所,始知受騙 。 二、案經丙○○、乙○○訴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復有證人即被害人丙○○、乙○○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展昱公司陳元鴻名片、貴燭汽車機車燈泡型錄宣傳單、貴燭機車燈泡奈米氪氣大燈產品包裝盒、登報道歉啟事、單據、帳冊、退換貨證明單及經濟部線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自白,顯與事證相符,自堪信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19條第1 項之罪,應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處罰。被告係於同一營業行為繼續中,以未經設立登記之上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核其行為本質,屬於繼續犯性質之單純一罪,僅成立一罪;及犯2 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於被告所犯上開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罪名、皆可獨立評價,自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明知展昱公司並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不得任意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竟為貪圖私利,而以展昱公司名義向被害人丙○○、乙○○詐稱展昱公司產品貴燭機車專用燈泡奈米氪氣大燈榮獲國際ISO9001 品保認證,係採奈米氪氣技術製作,且有AV女星小澤圓代言,致使丙○○及乙○○均誤認貴燭機車專用燈泡奈米氪氣大燈係展昱公司之產品,且展昱公司既有能力請AV女星小澤圓代言,應係有相當資產之大公司,貴燭機車專用燈泡奈米氪氣大燈又榮獲國際ISO9001 品保認證,採奈米氪氣技術製作,應具有高技術及相當之品質保證,因而陷於錯誤以高於一般市價3 、4 倍之價格,分別向甲○○購買各種規格之貴燭機車專用燈泡奈米氪氣大燈;丙○○並另向甲○○購買貴燭汽車機車燈泡奈米黃金光、奈米超白光、奈米石英清光及氙氣頭燈(HID )等型式,其行為實無可取,惟兼念及被告事後均與被害人丙○○、乙○○成立民事和解,賠償被害人丙○○、乙○○之損失,此有和解書影本、本院調解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98 年 度調偵字第166 號卷第37頁、本院卷第19頁),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本案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是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佐,其經此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諭知緩刑2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