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20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671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26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偽造文書、竊盜、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7 月、4 月、8 月確定,減刑後於民國97年7 月6 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2月22日下午5 時30分許下班後,駕駛「金立營造有限公司」所有,由其平日使用之車號6239-KA 號小貨車,返回苗栗縣造橋鄉省道台13甲線大衛營度假中心前,其上班之台電管路工程工地,徒手竊取乙○○所保管台電所有置放該處之廢料鋼筋H 型鋼軌1 根(重約220 公斤),得手後,於翌日上午7 時30許,載往苗栗縣苗栗市○○里○○路689 號「太聯資源回收場」,以新台幣1110元價格,賣給不知情之負責人劉世國。嗣苗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員警,至上開資源回收場,執行查贓勤務,從上開資源回收場登記資料察覺有異,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