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被 告 乙○○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