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債 權 人 金相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福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宥鋼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另如法定代理人非「曾和常」,應併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公司現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