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志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410號上 訴 人 張志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