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 告 黃文信 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錦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