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上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泰 被 告 吳兆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 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依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原告業已繳納;訴之聲明第2 項則係請求被告刊登報紙回復名譽,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86 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原告起訴就此部分尚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