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阿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英 被 告 予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1,1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