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6號原 告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豪城 被 告 陳冬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