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66號原 告 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德銘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頭份鎮○○段○○段147 之1 地號土地通行同小段147 地號土地後,原告土地所增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