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109號聲 請 人 李智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5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支票附表001 發行公司「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5 日所為100 年度除字第109 號除權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中關於支票附表001 發行公司「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係「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