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劉水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劉水生 51巷5號 上列聲請人呈報為豪合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豪合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請提出清算人劉水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明確陳明清算人就任之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