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清龍即龍昌土木包工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宥臻即李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