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債 務 人 虞琇崴即虞貴智即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虞琇崴即虞貴智即虞秀敏自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虞琇崴即虞貴智即虞秀敏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然本件更生債權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033,567 元,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9 月28日提出每月還款940 元,合計96期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8.7 %,前開更生方案未得債權人會議可決。而債務人現任職於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自 100 年3 月至同年10月間,共領取247,176 元之薪資,平均每月收入約為30,897元,另於當年度得領取之預估年終獎金為41,000元。又債務人育有2 子(分別為85年及87年生,父已歿),各領有苗栗縣政府生活扶助費每月2,200 元,現尚年幼由債務人獨立負擔扶養費用,另債務人本身則領有每月1,500 元之房屋租金補助,如以內政部公告之100 年度臺彎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244元為必要支出標準,債務人之必要支出若無其他重大得增列之因素,其每月支出應為24,832元【計算式:10244 +(10244 ×2 -2200 ×2 ) -1500 =24832 】。是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應可有多餘資金供作清償之款項,且其子女均可預期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成年,債務人更應就子女成年後必要生活支出之減少,提出分階段之履行方案,方屬公允。本件雖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 年12月5 日庭詢時,告知債務人應提高還款金額以供法院逕行認可之參酌,惟債務人仍表示無法提高還款金額,僅要求與債權人再次協商還款金額,嗣於100 年12月26日協商期日,仍因部分債權人未到而無法達成協議,債務人並當場表示不願再進行更生程序,請求逕轉為清算程序等語。是債務人既無繼續進行更生程序之意願,且其所提之前開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及清償成數均偏低,內容難謂公允、適當,是本件無從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認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則依同條例第6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黎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