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勞簡字第7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玉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1 年度苗勞簡字第7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孔秀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