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小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張鴻義、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乙靖、鍾招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小字第292號原 告 張鴻義 訴訟代理人 張華特 被 告 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被 告 鍾招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