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仁暉砂石級配料場、鄭淑珍、苗栗縣政府、劉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仁暉砂石級配料場 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1,655,2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