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黃明峰、千宏旅行社有限公司、王全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1號聲 請 人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相 對 人 千宏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8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