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蕭漢中、苗栗縣政府、劉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漢中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