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2號原 告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迪特曼茲(Dieter Manz) 號 被 告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路160號 法定代理人 段行建 被 告 陳靜倩 鄭照亮 李玉樹 張登凱 林振輝 史奇正 林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美金2,266,000 元【計算式:1,580,000 +288,000 +398,000 =2,266,000 】,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1 年5 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67,508,672元【計算式:2,266,000 29.792=67,508,672】。另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1,490,579 元,依其主張乃原告因被告奇美公司受領遲延所支出相關倉儲租金及各項保管費用之損失,核其性質為損害賠償金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508,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6,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