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許志平、郭承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10號原 告 許志平 被 告 郭承洋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1,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