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上達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沈馮春蘭、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嵩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上達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馮春蘭 被 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94巷23弄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0,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