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邱開隆、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承暉、昇能達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3號原 告 邱開隆 被 告 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暉 被 告 昇能達工程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劉福琳 被 告 趙文誠即廣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依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起訴請求被告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72,543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訴之聲明第2 項則係請求被告趙文誠即廣聯企業社給付2,677,9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合計應徵裁判費54,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