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王建治、莊萬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9號原 告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被 告 莊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2,000 元【計算式:(系爭苗栗縣通霄鎮○里○段隘口寮小段198-1 地號土地面積723 平方公尺+同段198-3 地號土地面積41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 元×原告應有 部分2/3 =2,28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