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群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喬華民、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劉紹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71號原 告 群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華民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劉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2,1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