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6號原 告 群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華民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劉紹文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