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 訴 人 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漢中 被 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9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