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漢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