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6號聲 請 人 鎧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吉榮 訴訟代理人 黃占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5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金昌通信器材有限公│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100年8月31日 │52,500元 │AN0000000 │ │ │ │司葉維漢 │ │ │ │ │ │ ├──┼─────────┼─────────┼───────────┼────────┼────────┼──┤ │002 │劉明昌 │元大商業銀行苗栗分│100年8月15日 │34,209元 │AF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