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6號聲 請 人 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宏 代 理 人 陳曉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6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廖炤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頭│100年7月31日│11,200元 │AA0000000 │ │ │ │ │份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