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東展 上列上訴人與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2 年度勞訴字第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8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