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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勞簡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苗勞簡字第7號

原告
林孟涵
被告
松東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燕東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7,64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7,304 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18日民事補充理由書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63頁),其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97年9 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倉庫庫房人員,負責進出貨、領料、點料、配料、包裝等工作,工作環境是在被告公司1 樓庫房內。原告雖因個人信用關係,為避免薪資遭法院強制執行,而有勞、健保加保期間不連續之情形,但依被告提出之原告上下班打卡紀錄及薪資條,可證明原告確實自97年9 月10日起即任職於被告公司,屬不定期僱傭契約甚明。然於102 年7 月5 日,被告向原告表示因原告沒有辦法讓被告申請扣抵所得稅,故將扣減原告每月薪資百分之5作為補貼,遭原告拒絕後,被告之總經理即告知原告僅工作至當日下午5 時,隔日不用再來上班,以此方式違法將原告解僱,並聲稱原告係自願離職。蓋原告之行為並不該當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之任何一款事由,且原告未於被告名下加保勞、健保之狀況已持續甚長一段期間,被告突以此為由欲解僱原告,顯屬無據,原告自得拒絕之。被告違法解僱原告後,原告皆在家等候被告通知復職,因未獲通知乃主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故原告如係「自願離職」,應於102 年7 月5 日隔日即另謀他職,無須於102 年7 月16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甚至興訟至今,故被告之抗辯顯違經驗法則。

㈡被告既向原告表示將扣減原告每月薪資百分之5 ,且於原告拒絕後,違法解僱原告,足見被告有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所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原告依法取得勞動契約之終止權,並於102 年7 月31日勞資爭議調解時,對被告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茲請求被告給付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1.資遣費:原告自97年9 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至102 年7 月5 日止,年資共4 年10個月,又原告於102 年1 月至6 月間之平均工資為19,967元,依新制即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7 月1 日起生效)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共48,059元【計算式:19,967元×2.4069(新制基數)=48,059元】。

2.預告工資:原告於102 年7 月5 日遭被告無預警解僱前,已在被告公司連續工作超過3 年,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應有30日之預告期間,故被告應給付預告期間30日之工資即原告1個月之平均工資19,967元。

3.延長工時加班費:被告規定之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8 小時,固定休星期日及勞基法規定之放假日,如逢工作量少即休無薪假。依原告薪資單所載之工作日數計算,扣除每日下午5 時後之加班時數外,原告在下午5 時以前之上班時數,於97年10至12月、98年4 月、6 月、7 月、11月、12月、99年3 月、4 月、7 月、11月、12月、100 年3 月至8月、11月、12月、101 年3 月、5 月、7 月、8 月、102 年3 月、5 月間,均已超過勞基法第30條規定之雙週最高工時84小時,故就前開月份原告工作超過84小時部分請求延長工時加班費共27,614元(計算式詳如本院卷二第34-41 頁)。

4.平日加班費:依被告製作之原告薪資條「加班費」項目,可知被告計算平日下午5 時以後之加班費,是以底薪乘以1.33或1.66,並未依勞基法第2 條關於工資之規定即以薪資條所列之經常性給與項目計算,致加班費金額有短少,分別為97年9 月至12月短少共242 元、98年短少共1,081 元、99年短少共1,336 元、100 年短少共2,035 元、101 年1 月至10月短少共1,987 元(計算式詳如本院卷第42-50 頁),故請求被告給付短少金額共6,681 元

5.工資差額: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4 月17日保納工一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可證明原告自97年9 月10日至102 年7 月5 日每月平均工資為21,000元,惟被告實際給付之金額有所不足,故請求被告給付短少之薪資共88,076元(計算式詳如本院卷二第29-33 頁)。

6.溢扣之勞工退休提繳金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必須依原告每月工資,在工資外提撥百分之6 之退休金,故自97年9 月至98年10月,被告應依每年公告基本工資計算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為原告提繳13,826元。然被告就其應提繳金額13,826元中,竟有6,907 元係自原告之薪資中扣除,有原告薪資條上勞退金一欄可證(計算式:311 +518 ×12+380=6,907 元),故請求被告應返還6,907 元予原告。

㈢至被告雖辯稱原告遺失所保管之15片燈板貨品,應賠償被告21,263元云云,惟原告受僱於被告擔任庫房管理員,管理範圍僅限於1 樓,且1 樓庫房進出並無門禁管制,亦無上鎖,因被告之生產部門是24小時工作,庫房人員下班後,生產部門之員工如有缺少物料、物品,可以隨意進入領取。被告所指短少之15片燈板貨品,在廠內1 樓倉庫包裝時數量並無短缺,其後移至2 樓廠內由廠商即訴外人詮興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興公司)品管人員與原告驗收完畢,再由詮興公司品管人員帶回。嗣因詮興公司發現該批燈板有瑕疵,與被告協議將該批瑕疵燈板暫時寄放在被告2 樓廠內,之後原告依被告指示將該批燈板移至3 樓放置。該批燈板裝箱後長90公分、寬60公分、高30公分,任何人皆得輕易搬動,且3 樓廠內為未上鎖之開放空間,原告無從管理進出人員,另被告曾派員工即訴外人張淑蕙重新檢查上開15片瑕疵燈板,並未反應有短少情事。被告以前開燈板短少為由,欲對原告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以抵銷積欠之工資、加班費及資遣費等,並無理由。

㈣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7,304 元,及自103 年8 月18日民事補充理由書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則以:

㈠原告於97年9 月任職於被告公司,98年間因其個人無法勝任工作,且對外有負債,恐被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取或移轉薪資3 分之1 ,自願請被告同意其退出勞工保險,並於98年12月31日離職;嗣原告再至被告公司任職,被告於102年1 月為其加入勞工保險,同年2 月21日因原告擬轉換跑道且其個人對外有負債,恐被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取或移轉薪資,又自願請被告同意其退出勞工保險,並於102 年2 月28日離職。原告嗣後又要求被告同情其處境,同意其於不加入勞工保險之情況下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勉強同意。但於102 年6 月底因有其他勞工發生與原告相同之處境,亦向被告提出同一要求,被告認為基於勞工法令及照顧勞工安全之責任,此種情事實屬不宜,且不能成為常態,被告乃於102 年7 月初要求原告必須加入勞工保險,原告不予同意,而於同年7 月5 日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即自動離職。原告既係自願離職,且違約未辦理交接手續,即無權對被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㈡又原告任職期間,被告均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工資,甚至遠超過基本工資,每月尚提撥1,000 元至2,000 元不等之津貼給付予原告。且依考勤表所載,原告於101 年7 月至102 年6月期間,多有週六未出勤或僅出勤半日之情形,總計原告週六未上班共有21日。又被告除了平日下午5 點以後之加班費有短付2,675 元以外,其餘均已給付原告每月應領薪資,原告亦未舉證證明有週六或國定例假日延長工時加班之情事,其請求其餘延長工時加班費,自屬無據。至於原告主張月薪工資差額部分,係因原告有事請假未上班,扣除原告當日薪資後,始有部分月薪未達基本工資之情形。

㈢另原告前向被告預借薪資,扣除原告應領之薪資後,尚有2,238 元迄未清償,縱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延長工時加班費,被告就前開金額亦主張抵銷。又原告違約離職未辦妥交接手續,且其所保管之燈板貨品因短少15片,致被告遭上游廠商詮興公司求償21,263元,被告並已如數賠償,原告既為保管前開貨品之人,則在交貨完成以前,除了證明公司其他人員有拿取或有遭竊等不可歸責原告之情形外,原告均應負責,是原告自應賠償被告21,263元,被告主張以該21,263元抵銷原告請求之金額。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自97年9 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庫房人員,負責進出貨、領料、點料、配料、包裝等工作,其工資係採月薪制,而原告受僱期間,為避免其薪資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曾分別於98年12月31日、102 年2 月28日簽立離職單,並有退出勞工保險之情事,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簽立之離職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3-54 頁),自堪信為真實。惟原告於簽立離職單後,實際上仍繼續在被告公司任職,截至102 年7 月5 日止,被告均有給付薪資予原告乙節,亦有被告提出之考勤表及原告薪資條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78-92 頁),並經證人即擔任被告會計之鄭淑慧具結證稱:原告的薪資條係伊製作,於97年9 月至102 年7 月之間,原告有寫離職單,可是在公司每天還是有看到原告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69-70 頁),堪認原告僅係為避免薪資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而形式上辦理離職,實質上兩造並無終止勞動契約甚明。

四、至原告主張被告於102 年7 月5 日向原告表示,因原告無法讓被告申請扣抵所得稅,故將扣減原告每月薪資百分之5 作為補貼,原告拒絕後,被告之總經理即告知原告僅工作至當日下午5 時,隔日不用再來上班,以此方式違法將原告解僱,原告得於勞資爭議調解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延長工時加班費、平日加班費、工資差額、溢扣之勞工退休提繳金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即為:㈠原告是否為自願離職?其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㈡原告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延長工時加班費、平日加班費、工資差額、溢扣之勞工退休提繳金,有無理由?

㈠按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而有關勞動契約之終止,現行勞基法係採「法定事由制」,即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所定事由,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因此,雇主若無法定事由任意終止勞動契約,自屬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不生終止之效力。經查,本件據證人鄭淑慧具結證稱:伊於102 年7 月5 日有跟原告說因為無法扣所得稅,所以公司要求原告薪資要扣百分之5 ,那時候有4 人在會議室裡面講,原告是不同意的,然後原告就走出會議室了,後來老闆古金逢跟原告談,但內容伊不清楚,102 年7 月5 日當天公司的人有說原告就做到今天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0-71 頁)。足見原告主張被告欲扣減其每月薪資百分之5 作為稅賦補貼,於原告不同意後,被告即違法解僱原告乙節,應屬實情。被告雖辯稱當日原告係自願離職云云,惟查,原告如係自願離職,其何以未循往例於當日主動簽立離職單?反而於102 年7 月16日即向苗栗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於同年7 月31日調解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見本院卷一第9 頁)?據此,堪認原告於102 年7 月5日並無自願辭去職務之意,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被告於該日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亦違反強制規定而不生效力。又本件被告先要求扣減原告每月薪資百分之5 作為稅賦補貼,且於原告不同意後,即違反勞工法令要求原告離職,致原告權益有受損之虞,則原告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嗣原告於102 年7 月31日與被告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時,已明確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9-10頁),因資遣費係勞動契約終止後始得請求,故解釋其真意,應認原告有向被告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之勞動契約業於該日合法終止。

㈡原告既已合法終止勞動契約,茲就其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審酌如下:

1.資遣費: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2 分之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自97年9 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應適用新制即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又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 款規定,於102 年7 月31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業如前述,則原告自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且其主張以年資4 年10個月為基準計算資遣費,並無不合,是其資遣費基數應為2 又5/12【計算式:1/2 ×(4 +10/12 )=2 又5/12】。再者,原告於終止勞動契約前6 個月之工資分別為19,615元(102 年6 月)、20,809元(102 年5 月)、19,649元(102 年4 月)、20,687元(102 年3 月)、19,204元(102 年2 月)、19,761元(102 年1 月),有被告所製作之薪資條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91頁),故原告1 個月之平均工資應為19,954元【計算式:(19,615+20,809+19,649+20,687+19,204+19,761)÷6 =19,954】。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為48,222元【計算式:2 又5/12×19,954=48,222,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請求資遣費48,059元,尚屬正當,應予准許。

2.預告工資: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有預告期間,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此觀同法第16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自明。而本件原告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非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期間工資19,967元,自非有據。

3.延長工時加班費(不含下午5時以後部分):

⑴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每2 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勞基法第21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工每7 日中至少應有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亦規定甚明。另由勞基法第1 條規定可知,勞基法之規定為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標準。而每月基本工資係以每2 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準此,每年為52週又1 日,則每年工作時數不得超過2,192 小時,換算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數應不得超過182.66小時(計算式:52/2週×84小時+8 小時=2,192 小時,2,192 小時/12 月=182.66小時)。如勞工之每月工作時數超過前揭最高工時,仍應從其所約定但不低於基本工資之工資數額,推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或平日每日之工資,依勞基法第24條或第39條計給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⑵又證人鄭淑慧於本院證稱:被告公司一般是休星期日及國定假日,週六是上整天班,若沒有工作時週六才會放假,而加班費是只以下午5 點以後之加班時數發給,週六沒有算加班費,是算正常1 天的薪水,又被告公司之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薪資條上所載日數是按照原告打卡去計算,星期日及勞基法規定之放假日有照給薪資,並有計入原告薪資單中給薪的日數(見本院卷一第71-72 頁、卷二第78頁)。依證人前開證述,對照被告製作之薪資條係以所載日數計算應領薪資,加班時數及加班費則另行列計(見本院卷一第82-92 頁),可知原告之薪資條上所載「日數」,應係其於每月(不含下午5 時以後)之工作總日數加計星期日及勞基法規定之放假日日數,至於平日下午5 時以後之加班時數,則係另載於「加班時數」欄內,而不算入「日數」中。依此計算結果,原告薪資條上所載之每月日數扣除放假日後,乘以每日8小時所得時數,如有逾越182.66小時者,應屬星期六等應休假日之延長加班時數,雇主就前揭工作時數,應加倍發給工資。而原告主張其於97年10至12月、98年4 月、6 月、7 月、11月、12月、99年3 月、4 月、7 月、11月、12月、100年3 月至8 月、11月、12月、101 年3 月、5 月、7 月、8月、102 年3 月、5 月間,下午5 時以前之工作時數已超過勞基法第30條規定之最高工時部分,縱僅以法定基本工資計算,被告即有短付如附表一所示共31,564元,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時加班費27,614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4.平日加班費(下午5時以後部分):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 分之1 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3 分之2 以上,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 項,第24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而其他各項獎金、津貼如確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仍屬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工資,計算延時工資時應併入計算,並以前開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 核計。本件依原告薪資條所示,被告計算加班費之方式係以底薪欄內所列時薪數額,分別乘以1.33或1.66後,再乘以加班時數發給。然被告所採之時薪數額,與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每月工資除以30再除以8 核計之數額顯有不符。本院審酌原告薪資條之「應領薪資」欄已有將部分假日延長工時之加班費計入,該部分非屬原告平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薪資,不應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故仍應以兩造約定之每月基本工資(依被告提出之薪資條下方說明,係包含底薪、生活津貼、交通費、全勤獎金、伙食費等項目),加計被告經常性給與之職務津貼數額,作為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基礎。從而,被告應給付自97年9 月至101 年10月之平日加班費如附表二所示為44,896元,扣除被告於上開期間已給付之平日加班費共38,981元,原告尚得請求之平日加班費應為5,915 元(計算式:44,896-38,981=5,915 );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5.工資差額:按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雖可自由訂立相關勞動條件,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若當事人間所訂立之勞動條件低於勞基法之規定時,自應以勞基法之規定為準。原告主張其自97年9 月10日起至102 年7 月5 日止,每月工資應為21,000元,故請求被告給付每月薪資差額共88,076元等語,並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4 月7 日保納工一字第00000000000 號為證(見本院卷二第28頁)。惟查,依前開函文所示,原告所稱之每月工資21,000元,實係被告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定級距標準,為原告申報勞工退休金之月提繳工資額;原告並於本院自陳其在任職期間並無與被告議定薪資為每月21,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4頁),是原告之主張自有誤會。然觀之原告薪資條所載,於97年至99年間,有數月薪資已經低於當時基本工資17,280元(96年7 月1 日生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應補給原告低於勞基法所定工資之差額如附表三所示為11,218元。至被告雖辯稱部分月薪未達基本工資,係因原告請假而扣除其當日薪資云云,然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其所辯洵無可採。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資差額應如附表三所示為11,218元,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6.溢扣之勞工退休提繳金:按僱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又僱主應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係以保護勞工之生計與安定生活為目的,要求雇主須於勞雇雙方原議定發給之工資以外,另行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的個人專戶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而非將前述提繳之數額「內含於勞雇雙方原本已議定之工資」,造成工資不完全給付勞工之情事。雇主如將提繳之退休金內含於原議定之工資中,已屬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之規定(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 月23日勞動4字第0000000000號文)。本件依被告提出之薪資條,對照原告提出之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表(見本院卷一第82-84 頁、第154-155 頁),可知被告於97年9 月至98年10月間為原告每月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有半數係由原告每月薪資中扣除,合計扣除6,907 元【計算式:311 元+(518 元×12月)+380 元=6,907 元】;證人鄭淑慧亦證稱被告確實有自原告之薪資中扣除前開勞退金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78-79 頁)。則被告顯將其應提繳數額之一半「內含於勞雇雙方原本已議定之工資」,造成前揭工資之不完全給付,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揭違法扣除之工資6,907 元,自屬有據。

7.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99,713元(計算式:資遣費48,059元+ 延長工時加班費27,614元+ 平日加班費5,915 元+ 工資差額11,218元+ 溢扣之勞工退休提繳金6,907 元=99,713 元)。

五、次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前向被告預借薪資,扣除原告應領之薪資後,尚有2,238 元迄未清償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66頁),是被告以前揭借款債權主張抵銷,請求自原告請求之金額內扣除,尚無不合。被告復主張因原告保管之燈板貨品短少15片,致被告遭上游廠商詮興公司求償21,263元,故原告應賠償被告前揭金額,並主張以之抵銷原告請求之金額云云。經查,被告就其前開主張,固提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其與詮興公司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99-200 頁);並據受僱於被告之證人王淑美證稱:廠商委託被告加工之材料是由倉庫人員保管,原告管理範圍有包括詮興公司的部分,原告要離開公司時,伊有與原告盤點詮興公司的貨品,確實少了15片,該批燈板貨品是放在3 樓,但生產線做好後交給倉庫管理員,就是原告要管理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二第5-9 頁)。惟查,本件另據證人鄭淑慧證稱:原告受僱於被告期間是擔任庫房人員,上班地點是在1 樓庫房內,2 、3 樓之用途有生產及放物料,被告之員工在101 年、102 年間約有30至40人,當時1 樓庫房或其他樓層對於人員進出並無管制,任何人均可隨意進出,1 樓庫房是獨立的房間,平常沒有上鎖,2 、3 樓放物料的地方是開放空間,1 樓庫房及2 、3 樓放物料的地方晚上無人管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79-80 頁)。是依證人鄭淑慧所述,放置系爭燈板貨品之3 樓為開放空間,人員進出並無管制,晚上亦無人管理等情,堪認被告雖僱用原告作為倉庫管理人員,然被告除1 樓庫房以外,亦同時使用2 、3 樓之開放空間放置貨品,對於人員進出更毫無管制,並未提供原告適於管理貨物之環境或設備。且原告下班後,系爭燈板貨品更處於無人管理之狀態,任何人均能輕易取得,故若一旦發現貨物短少,均認可歸責於原告,顯然係不當加重受僱人即原告之責任,難符事理之平。是本件既無證據證明系爭15片燈板貨品係在原告上班時間內所遺失,且被告亦未提供相當之管制措施或物理上阻隔供原告管理系爭燈板貨品,則系爭15片燈板貨品縱有遺失,亦不可歸責於原告。是被告主張原告應賠償其21,263元,並以此抵銷原告之請求金額,自非可採。從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99,713元,扣抵其未清償之借款2,238 元後,尚得請求被告給付97,475元。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據勞動契約、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基法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97,475元,及自103 年8 月18日民事補充理由書狀送達翌日即103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月份│薪資條所載│薪資條所載│                說      明                    │
│    │計薪日數  │應領薪資  │                                              │
├──┼─────┼─────┼───────────────────────┤
│97年│33日      │18,848元  │①計薪日數33日-假日7 日(10月5 日、10月10日、│
│10月│          │          │  10月12日、10月19日、10月25日、10月26日、10月│
│    │          │          │  31 日)=工作日數26日。                     │
│    │          │          │②工作日數26日×每日8小時=當月工時208 小時。 │
│    │          │          │③當月工時208 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延│
│    │          │          │  長工時25.34 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25.34 ×基本工時72元×工資2 倍發給=│
│    │          │          │  應領加班費3,648 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加班費3,648 元=應得薪│
│    │          │          │  資20,928元。                                │
│    │          │          │⑥應得薪資20,928元-實領薪資18,848元=短領加班│
│    │          │          │  費2,080 元。                                │
├──┼─────┼─────┼───────────────────────┤
│97年│30日      │17,280元  │①計薪日數30日-假日6 日(11月2 日、11月9 日、│
│11月│          │          │   11 月12日、11月16日、11月23日、11月30日)=│
│    │          │          │   工作日數24日。                             │
│    │          │          │②工作日數24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192小時。 │
│    │          │          │③當月工時192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延 │
│    │          │          │  長工時9.34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9.34小時×基本工時72元×工資2 倍發給│
│    │          │          │  =應領加班費1,345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加班費1,345 元=應得薪│
│    │          │          │  資18,625元。                                │
│    │          │          │⑥應得薪資18,625元-實領薪資17,280元=短領加班│
│    │          │          │  費1,345 元。                                │
├──┼─────┼─────┼───────────────────────┤
│97年│30.4日    │17,089元  │①計薪日數30.4日-假日5 日(12月7 日、12月14日│
│12月│          │          │  、12 月21日、12月25日、12月28日)=工作日數 │
│    │          │          │  25.4日。                                    │
│    │          │          │②工作日數25.4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203.2 小│
│    │          │          │  時。                                        │
│    │          │          │③當月工時203.2 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
│    │          │          │  延長工時20.54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20.54 小時×基本工時72元×工資2 倍發│
│    │          │          │  給=應領加班費2,958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加班費2,958 元=應得薪│
│    │          │          │  資20,238元。                                │
│    │          │          │⑥應得薪資20,238元-實領薪資17,089元=短領加班│
│    │          │          │  費3,149 元。                                │
├──┼─────┼─────┼───────────────────────┤
│98年│29.88 日  │17,267元  │①計薪日數29.88 日-假日6 日(4 月3 日、4 月4 │
│4月 │          │          │  日、4 月5 日、4 月12日、4 月19日、4 月26日)│
│    │          │          │  =工作日數23.88 日。                        │
│    │          │          │②工作日數23.88 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191.04│
│    │          │          │  小時。                                      │
│    │          │          │③當月工時191.04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
│    │          │          │  延長工時8.38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8.38小時×基本工時72元×工資2 倍發給│
│    │          │          │  =應領加班費1,207 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加班費1,207 元=應得薪│
│    │          │          │  資18,487元。                                │
│    │          │          │⑥應得薪資18,487元-實領薪資17,267元=短領加班│
│    │          │          │  費1,220 元。                                │
├──┼─────┼─────┼───────────────────────┤
│98年│29.25 日  │17,388元  │①計薪日數29.25 日-假日4 日(6 月7 日、6 月14│
│6月 │          │          │  日、6月21日、6月28日)=工作日數25.25 日。  │
│    │          │          │②工作日數25.25 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202 小│
│    │          │          │  時。                                        │
│    │          │          │③當月工時202 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延│
│    │          │          │  長工時19.34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19.34 小時×基本工時72元×工資2 倍發│
│    │          │          │  給=應領加班費2,785 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加班費2,785 元=應得薪│
│    │          │          │  資20,065元。                                │
│    │          │          │⑥應得薪資20,065元-實領薪資17,388元=短領加班│
│    │          │          │  費2,677 元。                                │
├──┼─────┼─────┼───────────────────────┤
│98年│29.56 日  │17,550元  │①計薪日數29.56 日-假日4 日(7 月5 日、7 月12│
│7月 │          │          │  日、7月19日、7月26日)=工作日數25.56 日。  │
│    │          │          │②工作日數25.56 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204.48│
│    │          │          │  小時。                                      │
│    │          │          │③當月工時204.48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
│    │          │          │  延長工時21.82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21.82 小時×基本工時72元×工資2 倍發│
│    │          │          │  給=應領加班費3,142 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加班費3,142 元=應得薪│
│    │          │          │  資20,422元。                                │
│    │          │          │⑥應得薪資24,422元-實領薪資17,550元=短領加班│
│    │          │          │  費2,872 元。                                │
├──┼─────┼─────┼───────────────────────┤
│98年│30日      │18,280元  │①計薪日數30日-假日6 日(11月1 日、11月8 日、│
│11月│          │          │  11月12日、11月15日、11月22日、11月29日)=工│
│    │          │          │  作日數24日。                                │
│    │          │          │②工作日數24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192 小時。│
│    │          │          │③當月工時192 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延│
│    │          │          │  長工時9.34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9.34小時×基本工時72元×工資2 倍發給│
│    │          │          │  =應領加班費1,345 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加班費1,345 元=應得薪│
│    │          │          │  資18,625元。                                │
│    │          │          │⑥應得薪資18,625元-實領薪資18,280元=短領加班│
│    │          │          │  費345 元。                                  │
├──┼─────┼─────┼───────────────────────┤
│98年│30.81 日  │18,717元  │①計薪日數30.81 日-假日5 日(12月6 日、12月13│
│12月│          │          │  日、12月20日、12月25日、12月27日)=工作日數│
│    │          │          │  25.81 日。                                  │
│    │          │          │②工作日數25.81 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206.48│
│    │          │          │  小時。                                      │
│    │          │          │③當月工時206.48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
│    │          │          │  延長工時23.82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23.82 小時×基本工時72元×工資2 倍發│
│    │          │          │  給=應領加班費3,430 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加班費3,430 元=應得薪│
│    │          │          │  資20,710元。                                │
│    │          │          │⑥應得薪資20,710元-實領薪資18,717元=短領加班│
│    │          │          │  費1,993 元。                                │
├──┼─────┼─────┼───────────────────────┤
│99年│31.94 日  │19,326元  │①計薪日數31.94 日-假日5 日(3 月7 日、3 月14│
│3月 │          │          │  日、3 月21日、3 月28日、3 月29日)=工作日數│
│    │          │          │  26.94 日。                                  │
│    │          │          │②工作日數26.94 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215.52│
│    │          │          │  小時。                                      │
│    │          │          │③當月工時215.52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
│    │          │          │  延長工時32.86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32.86 小時×基本工時72元×工資2 倍發│
│    │          │          │  給=應領加班費4,732 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加班費4,732 元=應得薪│
│    │          │          │  資22,012元。                                │
│    │          │          │⑥應得薪資22,012元-實領薪資19,326元=短領加班│
│    │          │          │  費2,686 元。                                │
├──┼─────┼─────┼───────────────────────┤
│99年│31日      │19,319元  │①計薪日數31日-假日5 日(4 月4 日、4 月5日、4│
│4月 │          │          │  月11日、4 月18日、4 月25日)=工作日數26日。│
│    │          │          │②工作日數26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208 小時。│
│    │          │          │③當月工時208 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延│
│    │          │          │  長工時25.34 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25.34 小時×基本工時72元×工資2 倍發│
│    │          │          │  給=應領加班費3,649 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加班費3,649 元=應得薪│
│    │          │          │  資20,929元。                                │
│    │          │          │⑥應得薪資20,929元-實領薪資19,319元=短領加班│
│    │          │          │  費1,610 元。                                │
├──┼─────┼─────┼───────────────────────┤
│99年│30.13 日  │18,850元  │①計薪日數30.13 日-假日4 日(7 月4 日、7 月11│
│7月 │          │          │  日、7 月18日、7 月25日)=工作日數26.13 日。│
│    │          │          │②工作日數26.13 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209.04│
│    │          │          │  小時。                                      │
│    │          │          │③當月工時209.04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
│    │          │          │  延長工時26.38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26.38 小時×基本工時72元×工資2 倍發│
│    │          │          │  給=應領加班費3,799 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加班費3,799 元=應得薪│
│    │          │          │  資21,079元。                                │
│    │          │          │⑥應得薪資21,079元-實領薪資18,850元=短領加班│
│    │          │          │  費2,229 元。                                │
├──┼─────┼─────┼───────────────────────┤
│99年│29.75 日  │24,732元-│①計薪日數29.75 日-假日5 日(11月7 日、11月12│
│11月│          │加工費    │  日、11月14日、11月21日、11月28日)=工作日數│
│    │          │5,580 元=│  24.75 日。                                  │
│    │          │19,152元  │②工作日數24.75 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198 小│
│    │          │          │  時。                                        │
│    │          │          │③當月工時198 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延│
│    │          │          │  長工時15.34 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15.34 小時×基本工時72元×工資2 倍發│
│    │          │          │  給=應領加班費2,209 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加班費2,209 元=應得薪│
│    │          │          │  資19,489元。                                │
│    │          │          │⑥應得薪資19,489元-實領薪資19,152元=短領加班│
│    │          │          │  費337 元。                                  │
├──┼─────┼─────┼───────────────────────┤
│99年│31.31 日  │21,474元-│①計薪日數31.31 日-假日5 日(12月5 日、12月12│
│12月│          │加工費    │  日、12月19日、12月25日、12月26日)=工作日數│
│    │          │1,560 元=│  26.31 日。                                  │
│    │          │19,914元  │②工作日數26.31 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210.48│
│    │          │          │  小時。                                      │
│    │          │          │③當月工時210.48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
│    │          │          │  延長工時27.82 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27.82 小時×基本工時72元×工資2 倍發│
│    │          │          │  給=應領加班費4,006 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加班費4,006 元=應得薪│
│    │          │          │  資21,286元。                                │
│    │          │          │⑥應得薪資21,286元-實領薪資19,914元=短領加班│
│    │          │          │  費1,372 元。                                │
├──┼─────┼─────┼───────────────────────┤
│100 │30日      │19,780元-│①計薪日數30日-假日5 日(3 月6 日、3 月13日、│
│年3 │          │加工費300 │  3 月20日、3 月27日、3 月29日)=工作日數25日│
│月  │          │元=19,480│  。                                          │
│    │          │元        │②工作日數25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200 小時。│
│    │          │          │③當月工時200 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延│
│    │          │          │  長工時17.34 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17.34 小時×基本工時74.5元×工資2 倍│
│    │          │          │  發給=應領加班費2,584 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880元+應領加班費2,584 元=應得薪│
│    │          │          │  資20,464元。                                │
│    │          │          │⑥應得薪資20,464元-實領薪資19,480元=短領加班│
│    │          │          │  費984 元。                                  │
├──┼─────┼─────┼───────────────────────┤
│100 │30日      │19,480元  │①計薪日數30日-假日6 日(3 月3 日、3 月4 日、│
│年4 │          │          │  3 月5 日、3 月10日、3 月17日、3 月24日)=工│
│月  │          │          │  作日數24日。                                │
│    │          │          │②工作日數24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192 小時。│
│    │          │          │③當月工時192 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延│
│    │          │          │  長工時9.34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9.34小時×基本工時74.5元×工資2 倍發│
│    │          │          │  給=應領加班費1,392 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880元+應領加班費1,392 元=應得薪│
│    │          │          │  資19,272元。                                │
│    │          │          │⑥應得薪資19,272元-實領薪資19,480元=無短領加│
│    │          │          │  班費。                                      │
├──┼─────┼─────┼───────────────────────┤
│100 │31日      │20,043元  │①計薪日數31日-假日6 日(5 月1 日、5 月8 日、│
│年5 │          │          │  5 月15日、5 月22日、5 月29日、勞動節補假1 日│
│月  │          │          │  )=工作日數25日。                          │
│    │          │          │②工作日數25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200 小時。│
│    │          │          │③當月工時200 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延│
│    │          │          │  長工時17.34 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17.34 小時×基本工時74.5元×工資2 倍│
│    │          │          │  發給=應領加班費2,584 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880元+應領加班費2,584 元=應得薪│
│    │          │          │  資20,464元。                                │
│    │          │          │⑥應得薪資20,464元-實領薪資20,043元=短領加班│
│    │          │          │  費421 元。                                  │
│    │          │          │註: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 項之紀念日、第│
│    │          │          │    2 項之勞動節及第3 項之春節、民族掃墓節、端│
│    │          │          │    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臺灣光復節如適逢例│
│    │          │          │    假,皆應於假期之翌日補假1 日(內政部(74)│
│    │          │          │    台內勞字第366675號函釋參照)。            │
├──┼─────┼─────┼───────────────────────┤
│100 │29.19日   │19,024元  │①計薪日數29.19 日-假日5 日(6 月5 日、6 月6 │
│年6 │          │          │  日、6 月12日、6 月19日、6 月26日)=工作日數│
│月  │          │          │  24.19日。                                   │
│    │          │          │②工作日數24.19 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193.52│
│    │          │          │小時。                                        │
│    │          │          │③當月工時193.52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  │
│    │          │          │=延長工時10.86 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10.86 小時×基本工時74.5元×工資2 倍│
│    │          │          │  發給=應領加班費1,618 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880元+應領加班費1,618 元=應得薪│
│    │          │          │  資19,498元。                                │
│    │          │          │⑥應得薪資19,498元-應領薪資19,024元=短領加班│
│    │          │          │  費474元。                                   │
├──┼─────┼─────┼───────────────────────┤
│100 │29.31日   │19,092元  │①計薪日數29.31 日-假日5 日(7 月3 日、7 月10│
│年7 │          │          │  日、7 月17日、7 月24日、7 月31日)=工作日數│
│月  │          │          │  24.31日。                                   │
│    │          │          │②工作日數24.31 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194.48│
│    │          │          │  小時。                                      │
│    │          │          │③當月工時194.48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
│    │          │          │  延長工時11.82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11.82 小時×基本工時74.5元×工資2 倍│
│    │          │          │  發給=應領加班費1,761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880元+應領加班費1,761 元=應得薪│
│    │          │          │  資19,641元。                                │
│    │          │          │⑥應得薪資19,641元-實領薪資19,092元=短領加班│
│    │          │          │  費549 元。                                  │
├──┼─────┼─────┼───────────────────────┤
│100 │29.88日   │19,413元  │①計薪日數29.88 日-假日4 日(8 月7 日、8 月14│
│年8 │          │          │  日、8 月21日、8月28日)=工作日數25.88日。  │
│月  │          │          │②工作日數25.88 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207.04│
│    │          │          │  小時。                                      │
│    │          │          │③當月工時207.04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
│    │          │          │  延長工時24.38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24.38 小時×基本工時74.5元×工資2 倍│
│    │          │          │  發給=應領加班費3,633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880元+應領加班費3,633 元=應得薪│
│    │          │          │  資21,513元。                                │
│    │          │          │⑥應得薪資21,513元-實領薪資19,413元=短領加班│
│    │          │          │  費2,100 元。                                │
├──┼─────┼─────┼───────────────────────┤
│100 │30.5日    │21,261元  │①計薪日數30.5日-假日5 日(11月6 日、11月12日│
│年11│          │          │  、11月13日、11月20日、11月27日)=工作日數25│
│月  │          │          │  .5日。                                      │
│    │          │          │②工作日數25.5日×每日8小時=當月工時204小時。│
│    │          │          │③當月工時204 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延│
│    │          │          │  長工時21.34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21.34 小時×基本工時74.5元×工資2 倍│
│    │          │          │  發給=應領加班費3,180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880元+應領加班費3,180 元=應得薪│
│    │          │          │  資21,060元。                                │
│    │          │          │⑥應得薪資21,060元-實領薪資21,261元=無短領加│
│    │          │          │  班費。                                      │
├──┼─────┼─────┼───────────────────────┤
│100 │31日      │21,543元  │①計薪日數31日-假日5 日(12月4 日、12月11日、│
│年12│          │          │  12月18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補假1 日)=工│
│月  │          │          │  作日數26日。                                │
│    │          │          │②工作日數26日×每日8小時=當月工時208小時。  │
│    │          │          │③當月工時208 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延│
│    │          │          │  長工時25.34小時。                           │
│    │          │          │④時25.34 小時×基本工時74.5元×工資2 倍發給=│
│    │          │          │  應領加班費3,776元。                         │
│    │          │          │⑤基本工資17,880元+應領加班費3,776 元=應得薪│
│    │          │          │  資21,656元。                                │
│    │          │          │⑥應得薪資21,656元-實領薪資21,543元=短領加班│
│    │          │          │  費113 元。                                  │
├──┼─────┼─────┼───────────────────────┤
│101 │30.56日   │25,929元-│①計薪日數30.56 日-假日5 日(3 月4 日、3 月11│
│年3 │          │加工費    │  日、3 月18日、3 月25日、3 月29日)=工作日數│
│月  │          │3,921 元=│  25.56日。                                   │
│    │          │22,008元  │②工作日數25.56 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204.48│
│    │          │          │  小時。                                      │
│    │          │          │③當月工時204.48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
│    │          │          │  延長工時21.82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21.82 小時×基本工時78.25 元×工資2 │
│    │          │          │  倍發給=應領加班費3,415元。                 │
│    │          │          │⑤基本工資18,780元+應領加班費3,415 元=應得薪│
│    │          │          │  資22,195元。                                │
│    │          │          │⑥應得薪資22,195元-實領薪資22,008元=短領加班│
│    │          │          │  費187 元。                                  │
├──┼─────┼─────┼───────────────────────┤
│101 │30日      │22,748元-│①計薪日數30日-假日5 日(5 月1 日、5 月6 日、│
│年5 │          │加工費    │  5 月13日、5月20日、5月27日)=工作日數25日。│
│月  │          │1,068 元=│②工作日數25日×每日8小時=當月工時200小時。  │
│    │          │21,680元  │③當月工時200 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延│
│    │          │          │  長工時17.34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17.34 小時×基本工時78.25 元×工資2 │
│    │          │          │  倍發給=應領加班費2,714元。                 │
│    │          │          │⑤基本工資18,780元+應領加班費2,714 元=應得薪│
│    │          │          │  資21,494元。                                │
│    │          │          │⑥應得薪資21,494元-實領薪資21,680元=無短領加│
│    │          │          │  班費。                                      │
├──┼─────┼─────┼───────────────────────┤
│101 │30.81日   │22,935元-│①計薪日數30.81 日-假日5 日(7 月1 日、7 月8 │
│年7 │          │加工費    │  日、7 月15日、7 月22日、7 月29日)=工作日數│
│月  │          │2,280 元=│  25.81日。                                   │
│    │          │20,655元  │②工作日數25.81 日×每日8 小時=當月工時206.48│
│    │          │          │  小時。                                      │
│    │          │          │③當月工時206.48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
│    │          │          │  延長工時23.82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23.82 小時×基本工時78.25 元×工資2 │
│    │          │          │  倍發給=應領加班費3,728元。                 │
│    │          │          │⑤基本工資18,780元+應領加班費3,728 元=應得薪│
│    │          │          │  資22,508元。                                │
│    │          │          │⑥應得薪資22,508元-實領薪資20,655元=短領加班│
│    │          │          │  費1,853 元。                                │
├──┼─────┼─────┼───────────────────────┤
│101 │31日      │23,601元-│①計薪日數31日-假日6 日(8 月2 日特休、8 月5 │
│年8 │          │加工費    │  日、8 月12日、8 月18日特休、8 月19日、8 月26│
│月  │          │2,835 元=│  日)=工作日數25日。                        │
│    │          │20,766元  │②工作日數25日×每日8小時=當月工時200小時。  │
│    │          │          │③當月工時200 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延│
│    │          │          │  長工時17.34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17.34 小時×基本工時78.25 元×工資2 │
│    │          │          │  倍發給=應領加班費2,714元。                 │
│    │          │          │⑤基本工資18,780元+應領加班費2,714 元=應得薪│
│    │          │          │  資21,494元。                                │
│    │          │          │⑥應得薪資21,494元-實領薪資20,766元=短領加班│
│    │          │          │  費728 元。                                  │
├──┼─────┼─────┼───────────────────────┤
│102 │30.5日    │20,687元  │①計薪日數30.5日-假日6 日(3 月3 日、3 月10日│
│年3 │          │          │  、3 月17日、3 月24日、3 月29日、3 月31日)=│
│月  │          │          │  工作日數24.5日。                            │
│    │          │          │②工作日數24.5日×每日8小時=當月工時196小時。│
│    │          │          │③當月工時196 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延│
│    │          │          │  長工時13.34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13.34 小時×基本工時78.25 元×工資2 │
│    │          │          │  倍發給=應領加班費2,088元。                 │
│    │          │          │⑤基本工資18,780元+應領加班費2,088 元=應得薪│
│    │          │          │  資20,868元。                                │
│    │          │          │⑥應得薪資20,868元-實領薪資20,687元=短領加班│
│    │          │          │  費181 元。                                  │
├──┼─────┼─────┼───────────────────────┤
│102 │30.5日    │20,809元  │①計薪日數30.5日-假日6 日(5 月1 日、5 月4 日│
│年5 │          │          │  特休半日、5 月5 日、5 月11日特休半日、5 月12│
│月  │          │          │  日、5 月19日、5 月26日)=工作日數24.5日。  │
│    │          │          │②工作日數24.5日×每日8小時=當月工時196小時。│
│    │          │          │③當月工時196 小時-每月最高工時182.66小時=延│
│    │          │          │  長工時13.34小時。                           │
│    │          │          │④延長工時13.34 小時×基本工時78.25 元×工資2 │
│    │          │          │  倍發給=應領加班費2,088元。                 │
│    │          │          │⑤基本工資18,780元+應領加班費2,088 元=應得薪│
│    │          │          │  資20,868元。                                │
│    │          │          │⑥應得薪資20,868元-實領薪資20,809元=短領加班│
│    │          │          │  費59元。                                    │
├──┴─────┴─────┼───────────────────────┤
│以上短領加班費合計          │                                      31,564元│
└──────────────┴───────────────────────┘
附表二:(加班時數依照原告薪資條所載)
┌──┬────┬────┬────┬──────────────────┐
│月份│延長工時│再延長工│  應領  │   說    明                         │
│    │2 小時  │時2 小時│ 加班費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97年│2.5     │0       │239 元  │①17,280元÷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
│9月 │        │        │        │  額72元。                          │
│    │        │        │        │②72元×1.33×2.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239 元。                          │
├──┼────┼────┼────┼──────────────────┤
│97年│3       │0       │287 元  │①17,280元÷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
│10月│        │        │        │  額72元。                          │
│    │        │        │        │②72元×1.33×3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287 元。                          │
├──┼────┼────┼────┼──────────────────┤
│97年│9.5     │0       │910 元  │①17,280元÷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
│11月│        │        │        │  額72元。                          │
│    │        │        │        │②72元×1.33×9.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910 元。                          │
├──┼────┼────┼────┼──────────────────┤
│97年│9       │0       │862 元  │①17,280元÷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
│12月│        │        │        │  額72元。                          │
│    │        │        │        │②72元×1.33×9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862 元。                          │
├──┼────┼────┼────┼──────────────────┤
│98年│4.5     │1       │551 元  │①17,280元÷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
│1月 │        │        │        │  額72元。                          │
│    │        │        │        │②72元×1.33×4.5 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431 元。                          │
│    │        │        │        │③72元×1.66×1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120 元。                          │
│    │        │        │        │④431 元+120元=551元。            │
├──┼────┼────┼────┼──────────────────┤
│98年│3       │0.5     │347 元  │①17,280元÷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
│2月 │        │        │        │  額72元。                          │
│    │        │        │        │②72元×1.33×3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287 元。                          │
│    │        │        │        │③72元×1.66×0.5 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60元。                            │
│    │        │        │        │④287 元+60元=347元。             │
├──┼────┼────┼────┼──────────────────┤
│98年│4       │1       │503元   │①17,280元÷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
│3月 │        │        │        │  額72元。                          │
│    │        │        │        │②72元×1.33×4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383 元。                          │
│    │        │        │        │③72元×1.66×1 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120 元。                          │
│    │        │        │        │④383 元+120元=503元。            │
├──┼────┼────┼────┼──────────────────┤
│98年│4.5     │5.5     │1,088元 │①17,280元÷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
│4月 │        │        │        │  額72元。                          │
│    │        │        │        │②72元×1.33×4.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431 元。                          │
│    │        │        │        │③72元×1.66×5.5 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657 元。                          │
│    │        │        │        │④431 元+657元=1,088元。          │
├──┼────┼────┼────┼──────────────────┤
│98年│4.5     │1.5     │610元   │①17,280元÷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
│5月 │        │        │        │  額72元。                          │
│    │        │        │        │②72元×1.33×4.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431 元。                          │
│    │        │        │        │③72元×1.66×1.5 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179 元。                          │
│    │        │        │        │④431 元+179元=610元。            │
├──┼────┼────┼────┼──────────────────┤
│98年│4       │3       │763元   │①(17,280元+職務津貼500 元)÷240 │
│6月 │        │        │        │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4元。      │
│    │        │        │        │②74元×1.33×4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394 元。                          │
│    │        │        │        │③74元×1.66×3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369 元。                          │
│    │        │        │        │④394 元+369 元=763元。           │
├──┼────┼────┼────┼──────────────────┤
│98年│6.5     │2.5     │947元   │①(17,280元+職務津貼500 元)÷240 │
│7月 │        │        │        │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4元。      │
│    │        │        │        │②74元×1.33×6.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640 元。                          │
│    │        │        │        │③74元×1.66×2.5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
│    │        │        │        │  資307 元。                        │
│    │        │        │        │④640 元+307 元=947元。           │
├──┼────┼────┼────┼──────────────────┤
│98年│4.5     │2.5     │750元   │①(17,280元+職務津貼500 元)÷240 │
│8月 │        │        │        │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4元。      │
│    │        │        │        │②74元×1.33×4.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443 元。                          │
│    │        │        │        │③74元×1.66×2.5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
│    │        │        │        │  資307 元。                        │
│    │        │        │        │④443 元+307 元=750元。           │
├──┼────┼────┼────┼──────────────────┤
│98年│1.5     │0       │144元   │(調薪前)                          │
│9月 │        │        │        │①17,280元÷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
│    │        │        │        │  額72元。                          │
│    │        │        │        │②72元×1.33×1.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144 元。                          │
│    ├────┼────┼────┼──────────────────┤
│    │6       │2.5     │921元   │(調薪後)                          │
│    │        │        │        │①(17,780元+職務津貼500元)÷240  │
│    │        │        │        │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6元。      │
│    │        │        │        │②76元×1.33×6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606 元。                          │
│    │        │        │        │③76元×1.66×2.5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
│    │        │        │        │  資315 元。                        │
│    │        │        │        │④606 元+315 元=921元。           │
├──┼────┼────┼────┼──────────────────┤
│98年│0.5     │1       │177元   │①(17,780元+職務津貼500 元)÷240 │
│10月│        │        │        │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6元。      │
│    │        │        │        │②76元×1.33×0.5 時=延長工時工資51│
│    │        │        │        │  元。                              │
│    │        │        │        │③76元×1.66×1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126 元。                          │
│    │        │        │        │④51元+126元=177元。              │
├──┼────┼────┼────┼──────────────────┤
│98年│13      │2.5     │1,629元 │①(17,780元+職務津貼500 元)÷240 │
│11月│        │        │        │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6元。      │
│    │        │        │        │②76元×1.33×13時=延長工時工資1,  │
│    │        │        │        │  314 元。                          │
│    │        │        │        │③76元×1.66×2.5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
│    │        │        │        │  資315 元。                        │
│    │        │        │        │④1,314元+315 元=1,629元。        │
├──┼────┼────┼────┼──────────────────┤
│98年│14.5    │5.5     │2,160元 │①(17,780元+職務津貼500 元)÷240 │
│12月│        │        │        │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6元。      │
│    │        │        │        │②76元×1.33×14.5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1,466 元。                        │
│    │        │        │        │③76元×1.66×5.5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
│    │        │        │        │  資694 元。                        │
│    │        │        │        │④1,466元+694 元=2,160元。        │
├──┼────┼────┼────┼──────────────────┤
│99年│3.5     │0.5     │417元   │①(17,780元+職務津貼500 元)÷240 │
│1月 │        │        │        │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6元。      │
│    │        │        │        │②76元×1.33×3.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354 元。                          │
│    │        │        │        │③76元×1.66×0.5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
│    │        │        │        │  資63元。                          │
│    │        │        │        │④354元+63元=417元。              │
├──┼────┼────┼────┼──────────────────┤
│99年│1.5     │2       │404元   │①(17,780元+職務津貼500 元)÷240 │
│2月 │        │        │        │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6元。      │
│    │        │        │        │②76元×1.33×1.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152 元。                          │
│    │        │        │        │③76元×1.66×2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252 元。                          │
│    │        │        │        │④152元+252元=404元。             │
│    │        │        │        │                                    │
├──┼────┼────┼────┼──────────────────┤
│99年│3.5     │2       │606元   │①(17,780元+職務津貼500 元)÷240 │
│3月 │        │        │        │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6元。      │
│    │        │        │        │②76元×1.33×3.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354 元。                          │
│    │        │        │        │③76元×1.66×2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252 元。                          │
│    │        │        │        │④354元+252元=606元。             │
├──┼────┼────┼────┼──────────────────┤
│99年│12.5    │1       │1,426元 │①(17,7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4月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8元。  │
│    │        │        │        │②78元×1.33×12.5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1,297 元。                        │
│    │        │        │        │③78元×1.66×1 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129 元。                          │
│    │        │        │        │④1,297元+129元=1,426元。         │
├──┼────┼────┼────┼──────────────────┤
│99年│3       │1       │440元   │①(17,7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5月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8元。  │
│    │        │        │        │②78元×1.33×3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311 元。                          │
│    │        │        │        │③78元×1.66×1 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129 元。                          │
│    │        │        │        │④311元+129元=440元。             │
├──┼────┼────┼────┼──────────────────┤
│99年│2       │0       │207 元  │①(17,7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6月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8元。  │
│    │        │        │        │②78元×1.33×2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207 元。                          │
├──┼────┼────┼────┼──────────────────┤
│99年│4.5     │1.5     │661元   │①(17,7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7月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8元。  │
│    │        │        │        │②78元×1.33×4.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467 元。                          │
│    │        │        │        │③78元×1.66×1.5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
│    │        │        │        │  資194 元。                        │
│    │        │        │        │④467 元+194 元=661元。           │
├──┼────┼────┼────┼──────────────────┤
│99年│1.5     │0       │156 元  │①(17,7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8月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8元。  │
│    │        │        │        │②78元×1.33×1.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156 元。                          │
├──┼────┼────┼────┼──────────────────┤
│99年│0.5     │0       │49元    │(調薪前)                          │
│9月 │        │        │        │①17,780元÷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
│    │        │        │        │  額74元。                          │
│    │        │        │        │②74元×1.33×0.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49元。                            │
├──┼────┼────┼────┼──────────────────┤
│99年│6.5     │1.5     │891元   │①(18,1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10月│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0元。  │
│    │        │        │        │②80元×1.33×6.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692 元。                          │
│    │        │        │        │③80元×1.66×1.5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
│    │        │        │        │  資199 元。                        │
│    │        │        │        │④692元+199元=891元。             │
├──┼────┼────┼────┼──────────────────┤
│99年│17      │2       │2,075元 │①(18,1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11月│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0元。  │
│    │        │        │        │②80元×1.33×17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1,809 元。                        │
│    │        │        │        │③80元×1.66×2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266 元。                          │
│    │        │        │        │④1,809元+266元=2,075元。         │
├──┼────┼────┼────┼──────────────────┤
│99年│12      │3       │1,675元 │①(18,1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12月│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0元。  │
│    │        │        │        │②80元×1.33×12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1,277 元。                        │
│    │        │        │        │③80元×1.66×3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398 元。                          │
│    │        │        │        │④1,277元+398元=1,675元。         │
├──┼────┼────┼────┼──────────────────┤
│100 │1       │0       │108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年1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1元。  │
│月  │        │        │        │②81元×1.33×1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108 元。                          │
├──┼────┼────┼────┼──────────────────┤
│100 │3       │3       │726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年2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1元。  │
│月  │        │        │        │②81元×1.33×3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323 元。                          │
│    │        │        │        │③81元×1.66×3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403 元。                          │
│    │        │        │        │④323元+403元=726元。             │
├──┼────┼────┼────┼──────────────────┤
│100 │11      │1.5     │1,387 元│①(18,4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年3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1元。  │
│月  │        │        │        │②81元×1.33×11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1,185 元。                        │
│    │        │        │        │③81元×1.66×1.5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
│    │        │        │        │  資202 元。                        │
│    │        │        │        │④1,185元+202元=1,387元。         │
├──┼────┼────┼────┼──────────────────┤
│100 │3       │1       │457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年4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1元。  │
│月  │        │        │        │②81元×1.33×3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323 元。                          │
│    │        │        │        │③81元×1.66×1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134 元。                          │
│    │        │        │        │④323元+134元=457元。             │
├──┼────┼────┼────┼──────────────────┤
│100 │0.5     │0.5     │121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年5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1元。  │
│月  │        │        │        │②81元×1.33×0.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54元。                            │
│    │        │        │        │③81元×1.66×0.5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
│    │        │        │        │  資67元。                          │
│    │        │        │        │④54元+67元=121元。               │
├──┼────┼────┼────┼──────────────────┤
│100 │4       │2       │700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年6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1元。  │
│月  │        │        │        │②81元×1.33×4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431 元。                          │
│    │        │        │        │③81元×1.66×2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269 元。                          │
│    │        │        │        │④431元+269元=700元。             │
├──┼────┼────┼────┼──────────────────┤
│100 │2.5     │5       │941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年7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1元。  │
│月  │        │        │        │②81元×1.33×2.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269 元。                          │
│    │        │        │        │③81元×1.66×5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672 元。                          │
│    │        │        │        │④269元+672元=941元。             │
├──┼────┼────┼────┼──────────────────┤
│100 │6.5     │5.5     │1,440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年8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1元。  │
│月  │        │        │        │②81元×1.33×6.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700 元。                          │
│    │        │        │        │③81元×1.66×5.5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
│    │        │        │        │  資740 元。                        │
│    │        │        │        │④700元+740元=1,440元。           │
├──┼────┼────┼────┼──────────────────┤
│100 │9.5     │3       │1,426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年9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1元。  │
│月  │        │        │        │②81元×1.33×9.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1,023 元。                        │
│    │        │        │        │③81元×1.66×3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403 元。                          │
│    │        │        │        │④1,023元+403元=1,426元。         │
├──┼────┼────┼────┼──────────────────┤
│100 │9       │3       │1,474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2,500 元)÷  │
│年10│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7元。  │
│月  │        │        │        │②87元×1.33×9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1,041 元。                        │
│    │        │        │        │③87元×1.66×3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433 元。                          │
│    │        │        │        │④1,041元+433元=1,474元。         │
├──┼────┼────┼────┼──────────────────┤
│100 │8.5     │2       │1,273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2,500 元)÷  │
│年11│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7元。  │
│月  │        │        │        │②87元×1.33×8.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984 元。                          │
│    │        │        │        │③87元×1.66×2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289 元。                          │
│    │        │        │        │④984元+289元=1,273元。           │
├──┼────┼────┼────┼──────────────────┤
│100 │20.5    │0.5     │2,444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2,500 元)÷  │
│年12│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7元。  │
│月  │        │        │        │②87 元×1.33×20.5小時=延長工時工 │
│    │        │        │        │ 資2,372 元。                       │
│    │        │        │        │③87 元×1.66×0.5 小時=再延長工時 │
│    │        │        │        │ 工資72元。                         │
│    │        │        │        │④2,372元+72元=2,444元。          │
├──┼────┼────┼────┼──────────────────┤
│101 │3       │0       │347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2,500 元)÷  │
│年1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7元。  │
│月  │        │        │        │②87元×1.33×3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347 元。                          │
├──┼────┼────┼────┼──────────────────┤
│101 │9       │1.5     │1,258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2,500 元)÷  │
│年2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7元。  │
│月  │        │        │        │②87元×1.33×9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1,041 元。                        │
│    │        │        │        │③87元×1.66×1.5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
│    │        │        │        │  資217 元。                        │
│    │        │        │        │④1,041元+217元=1,258元。         │
├──┼────┼────┼────┼──────────────────┤
│101 │9       │2       │1,330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2,500 元)÷  │
│年3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7元。  │
│月  │        │        │        │②87元×1.33×9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1,041 元。                        │
│    │        │        │        │③87元×1.66×2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289 元。                          │
│    │        │        │        │④1,041元+289元=1,330元。         │
├──┼────┼────┼────┼──────────────────┤
│101 │17.5    │2       │2,314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2,500 元)÷  │
│年4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7元。  │
│月  │        │        │        │②87元×1.33×17.5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2,025 元。                        │
│    │        │        │        │③87元×1.66×2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289 元。                          │
│    │        │        │        │④2,025元+289元=2,314元。         │
├──┼────┼────┼────┼──────────────────┤
│101 │9       │1       │1,185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2,500 元)÷  │
│年5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7元。  │
│月  │        │        │        │②87元×1.33×9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1,041 元。                        │
│    │        │        │        │③87元×1.66×1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144 元。                          │
│    │        │        │        │④1,041元+144元=1,185元。         │
├──┼────┼────┼────┼──────────────────┤
│101 │11      │0       │1,273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2,500 元)÷  │
│年6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7元。  │
│月  │        │        │        │②87元×1.33×11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  1,273 元。                        │
├──┼────┼────┼────┼──────────────────┤
│101 │7.5     │1.5     │1,010元 │①(18,4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年7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1元。  │
│月  │        │        │        │②81元×1.33×7.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808 元。                          │
│    │        │        │        │③81元×1.66×1.5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
│    │        │        │        │  資202 元。                        │
│    │        │        │        │④808元+202元=1,010元。           │
├──┼────┼────┼────┼──────────────────┤
│101 │3.5     │1.5     │579元   │①(18,480元+1,000 元)÷240 小時=│
│年8 │        │        │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1元。            │
│月  │        │        │        │②81元×1.33×3.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377 元。                          │
│    │        │        │        │③81元×1.66×1.5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
│    │        │        │        │  資202 元。                        │
│    │        │        │        │④377元+202元=579元。             │
├──┼────┼────┼────┼──────────────────┤
│101 │1.5     │2       │410元   │(調薪前)                          │
│年9 │        │        │        │①18,480元÷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
│月  │        │        │        │  額77元。                          │
│    │        │        │        │②77元×1.33×1.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154 元。                          │
│    │        │        │        │③77元×1.66×2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256 元。                          │
│    │        │        │        │④154元+256元=410元。             │
│    ├────┼────┼────┼──────────────────┤
│    │3.4     │1       │519元   │(調薪後)                          │
│    │        │        │        │①(19,1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    │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4元。  │
│    │        │        │        │②84元×1.33×3.4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380 元。                          │
│    │        │        │        │③84元×1.66×1 小時=再延長工時工資│
│    │        │        │        │  139 元。                          │
│    │        │        │        │④380元+139元=519元。             │
├──┼────┼────┼────┼──────────────────┤
│101 │2.5     │0       │279元   │①(19,180元+職務津貼1,000 元)÷  │
│年10│        │        │        │  240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4元。  │
│月  │        │        │        │②84元×1.33×2.5 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    │        │        │        │  279 元。                          │
├──┴────┴────┼────┼──────────────────┤
│平日加班費合計          │44,896元│                                    │
└────────────┴────┴──────────────────┘
附表三:
┌──┬────┬────┬─────────────────┐
│月份│應領薪資│薪資差額│  說    明                        │
├──┼────┼────┼─────────────────┤
│97年│17,089元│191元   │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薪資17,089元│
│12月│        │        │=191元。                         │
├──┼────┼────┼─────────────────┤
│98年│15,239元│2,041元 │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薪資15,239元│
│1 月│        │        │=2,041元。                       │
├──┼────┼────┼─────────────────┤
│98年│14,667元│2,613元 │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薪資14,667元│
│2 月│        │        │=2,613元。                       │
├──┼────┼────┼─────────────────┤
│98年│16,757元│523元   │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薪資16,757元│
│3 月│        │        │=523元。                         │
├──┼────┼────┼─────────────────┤
│98年│17,267元│13元    │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薪資17,267元│
│4 月│        │        │=13元。                          │
├──┼────┼────┼─────────────────┤
│98年│16,365元│915元   │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薪資16,365元│
│5 月│        │        │=915元。                         │
├──┼────┼────┼─────────────────┤
│98年│17,226元│54元    │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薪資17,226元│
│8 月│        │        │=54元。                          │
├──┼────┼────┼─────────────────┤
│98年│16,847元│433元   │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薪資16,847元│
│9 月│        │        │=433元。                         │
├──┼────┼────┼─────────────────┤
│99年│14,575元│2,705元 │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薪資14,575元│
│2 月│        │        │=2,705元。                       │
├──┼────┼────┼─────────────────┤
│99年│16,056元│1,224元 │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薪資16,056元│
│5 月│        │        │=1,224元。                       │
├──┼────┼────┼─────────────────┤
│99年│16,892元│388元   │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薪資16,892元│
│6 月│        │        │=388元。                         │
├──┼────┼────┼─────────────────┤
│99年│17,162元│118元   │基本工資17,280元-應領薪資17,162元│
│8 月│        │        │=118元。                         │
├──┴────┴────┼─────────────────┤
│薪資差額合計            │                          11,2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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