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小字第315號原 告 祝佳琳 饒孝桉 被 告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蘇瑤忠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