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建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建小字第4號原 告 葉寶森即龍門圖騰金屬工程行 被 告 高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7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