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0號原 告 祝佳琳 饒孝桉 被 告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蘇瑤忠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