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9號聲 請 人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