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2號原 告 涂士全 被 告 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銅鑼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請求拆除房屋面積57.41 平方公尺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被告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