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2號原 告 涂士全 被 告 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森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719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銅鑼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7.41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900 元=338,71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