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廣源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 被 告 鄭家劉之法定繼承人 謝青峯 謝秀嶺 謝華洋 謝井然 林鄭邱美 鄭育宏 鄭名川 鄭淑美 鄭名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1,170 元【計算式:苑裡鎮苑裡坑段水柳坡小段26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40 元面積54,22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47/1800=7,271,17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072元。 二、請提出被告鄭家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追加原非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與被告鄭家劉所有繼承人人數相同數量之起訴狀繕本並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