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5號聲 請 人 亞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瀚 訴訟代理人 高仲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3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5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1年8月31日 │40,520元 │AB0000000 │ │ │ │許蓮池 │苗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