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黃挹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2 年1 月18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2 年1 月18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7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2 年9 月26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苗栗分行 │101年10月5日 │27,000元 │AH0000000 │ │ │ │林鴻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