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1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所列之公司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三、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