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5號原 告 陳李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