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滄標、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