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6號原 告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律師 洪鈺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32,0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27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