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91號原 告 黃湘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欣文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000 元(薪資47,000元、資遣費564,000 元、損害賠償金150,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370 元。惟原告其中請求給付薪資47,000元之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8,112 元【計算式:8,370 ×47,000/761,000×1/2 +8,37 0 ×(761,000 -47,000)/761,000=8,112 ,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